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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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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52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生变化,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项目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印花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附件2《印花税核定征收项目表》确定。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七条 税务机关按本办法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税款缴纳期限、核定的应纳税凭证类型和核定期限。

核定期限为一年,纳税人应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核定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核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另行核定,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核定征收的方法、税款缴纳期限、核定的应纳税凭证类型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核实后认可的,可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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