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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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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

资源税(除按次申报外)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公告第十条、第三十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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