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规定,现将玉林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