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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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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二)农村乡镇零散经营户取得的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三)上级税务机关确定需要实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收入。

二、委托代征收税费的范围

(一)代征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上述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按规定需要征收税费的。

三、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申请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实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地点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各县(市)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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