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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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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的规定,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各类别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含车位、杂物房、车库)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6%。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10%。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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