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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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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现对我市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百色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依法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收入总额的2%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百色市范围内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方式征收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行业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百地税发〔2002〕1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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