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报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的通知》(百地税发〔201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