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现铝土矿资源税税负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文件要求,现将《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政策解读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行合理负担和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既兼顾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铝土矿资源税计税依据,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同时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使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明显减少。
第三条 在百色市范围内开采铝土矿,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本办法将氧化铝销售价格确定为铝土矿销售价格的参考指标,将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比率作为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比率的调整因素,据此计算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
第五条 铝土矿及氧化铝销售基准价如下:
(一)确定铝土矿销售基准价为260元/吨。
(二)确定氧化铝销售基准价为1700元/吨。
第六条 采取价格联动机制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方法如下:
(一)确定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计算公式: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氧化铝销售基准价×100%=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1700×100%
(二)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等于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三)计算铝土矿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铝土矿销售价格=铝土矿销售基准价×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260×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第七条 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后,纳税人应纳铝土矿资源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资源税=销售额×9%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是指纳税人按月申报资源税的税款所属月份,纳税人(或其关联公司)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不含增值税的氧化铝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销售额,是指企业填报《铝土矿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铝土矿销售额。其确定公式是:
销售额=铝土矿销售价格×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
其中,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