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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关于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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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八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右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田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田东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德保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靖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那坡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凌云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乐业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田林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隆林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2018年7月20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百色市右江区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右江区地方税务局、田阳县国家税务局、田阳县地方税务局、田东县国家税务局、田东县地方税务局、平果县国家税务局、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德保县国家税务局、德保县地方税务局、靖西市国家税务局、靖西市地方税务局、那坡县国家税务局、那坡县地方税务局、凌云县国家税务局、凌云县地方税务局、乐业县国家税务局、乐业县地方税务局、田林县国家税务局、田林县地方税务局、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隆林各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西林县国家税务局、西林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挂牌成立后,继续行使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职责,继续办理尚未办结的事项,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挂牌成立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挂牌成立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挂牌成立后,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时使用新税务机构印章办理涉税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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