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凌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凌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
凌云县范围内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9月15日。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明确我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凌地税发〔2003〕130号)文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凌云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