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现就调整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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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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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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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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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生产、加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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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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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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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批发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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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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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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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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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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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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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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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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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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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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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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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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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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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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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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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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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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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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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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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月应纳税额=月核定应税收入×征收率
二、实行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减核定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县级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百市地税发[1996]〔1996〕35号)文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百色市右江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