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个体工商户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那坡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那坡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那坡县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执行时间
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那坡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那坡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那坡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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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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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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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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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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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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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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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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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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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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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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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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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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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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