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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那地税发〔201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1
【字体:

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个体工商户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那坡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那坡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那坡县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执行时间

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那坡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那坡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那坡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核定征收率

制造业

1%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

加工修理修配

1%

饮食服务业

1%

娱乐业

1%

其它行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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