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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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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当年7月1日至15日内缴纳,下半年税款在次年1月1日至15日内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平果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1日

 

平果县地税局法规税政股承办        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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