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当年7月1日至15日内缴纳,下半年税款在次年1月1日至15日内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平果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1日
平果县地税局法规税政股承办 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