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所得税便函〔2015〕4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现对平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见附件(一)),并就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账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
二、对账证不健全,并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核定征收率的征收方式。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原《平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附件(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核定征收率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平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后)
2、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平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解读稿
平果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
抄送: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平果县地税局法规税政股承办 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1:
平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后)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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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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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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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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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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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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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 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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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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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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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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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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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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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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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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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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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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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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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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