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田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作适当调整,并就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调整后的《田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适用于田东县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临时代开发票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纳税人(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新调整后的《田东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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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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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
食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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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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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
乐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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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除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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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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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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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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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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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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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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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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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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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原田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东地税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