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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百色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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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2020年第1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征收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其他事项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缴费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所缴费款及时足额存入代扣银行存折(卡),以便统一划扣。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百色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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