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公平税负,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操作简便、客观公正、合理合法,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个体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各行业的收益情况,我局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我县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及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
二、田阳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附表如下:
田阳县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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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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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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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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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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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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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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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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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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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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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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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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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核定征收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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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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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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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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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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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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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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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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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田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