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田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田阳县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田阳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