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一步规范实行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明确我县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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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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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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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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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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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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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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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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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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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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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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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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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西林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