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贺地税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自治区地税局,各县(区、管理区)地方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