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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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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贺地税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自治区地税局,各县(区、管理区)地方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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