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残疾人就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单位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自治区驻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标准
(一)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指2020年,下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三、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审核和申报缴费。
(一)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2021年1月1日--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当地残联办理年度审核,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办理审核,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保金申报缴费:2021年1月1日--6月30日
1.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2.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安排残疾人就业,均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安排残疾人达标的则缴费金额为零。
3.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1.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用人单位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或“广西政务APP”进行办理。
2.申报缴费: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
(二)现场办理
1.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联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优惠政策
(一)分档征收残保金。残保金由单一标准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1%(含)-1.5%(不含)之间,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用人单位在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补缴残保金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其他事项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为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1.残疾人就业审核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4-5126598
八步区0774-5281991
平桂区0774-8831190
钟山县0774-8989917
富川县0774-7881979
昭平县0774-5692367
2.税务申报缴费咨询热线:12366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贺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