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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印花税汇总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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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现将河池市印花税汇总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为了规范我市印花税汇总申报纳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汇总申报期限确定为按季汇总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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