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8%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