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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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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河池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税率

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

行业

备注

征收率

工业

货物生产、加工、修理

1.5%

商业

货物批发及零售

1.0%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1.5%

娱乐业

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

3.0%

饮食服务业

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

1.5%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

1.5%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0%

其他行业

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2.0%

 

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

7%

房地产开发业

8%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适用范围

(一)《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三)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河池市范围内的各县(市、区)地税局发布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文件同时废止。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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