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对单项税种申报的要求,对于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由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纳税申报表》不支持核定征收率的征收方式,只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因此,为顺利解决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在金税三期的申报问题,我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
二、制定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河池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
三、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税率
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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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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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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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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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生产、加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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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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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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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批发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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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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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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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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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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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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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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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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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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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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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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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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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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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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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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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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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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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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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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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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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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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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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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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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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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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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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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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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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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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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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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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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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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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1.《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2.《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