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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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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修改“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河池市各县(区)税务机关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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