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精神,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来宾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