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来宾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免征资源税的矿产品,要求对其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分开,否则不能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享受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的文件;
(三)纳税人在财务核算和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与其他应税矿产品明确区分的相关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