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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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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宾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2.8.13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4.17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六、本公告由来宾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由来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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