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和年税额标准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
(一)来宾市城区。
东至城厢镇枫木村,西至桥巩镇旧周村,南至良江镇桥贵新村,北至华侨农场华侨十三队。
(二)凤凰镇区。
东至三凌新村、泉南高速公路沿线,西至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工业园区,南至凤凰路,北至鑫凤路。
(三)迁江镇区。
东至清水河,西至迁江五里桥、桥巩水电站,南至迁江华侨工业园、广西银海铝业有限公司,北至来迁路与柳邕路交叉处、迁糖厂区。
(四)平阳镇区。
东至平阳排山桥头,西至迁朔公路两旁,南至平阳道班,北至平阳老街藕塘。
(五)小平阳镇区。
东至镇政府办公大楼、小平阳糖厂,西至水泥厂路水利沟,南至大车货站,北至镇农具厂。
(六)良江镇区。
东至湘桂铁路,西至泉南高速公路,南至良江社区太平村,北至良江二中。
(七)石陵镇区。
东至菜园村,西至估村,南至石陵兵站,北至加油站。
(八)城厢镇区。
东至城厢中心小学,西至城厢镇政府,南至启明幼儿园,北至城厢镇卫生院。
(九)大湾镇区。
东至大湾中学,西至大湾镇中心卫生院,南至大湾镇财政所,北至大湾镇公路段。
(十)蒙村镇区。
东至蒙村镇中心小学,西至中国电信,南至二级公路沿线,北至农村信用合作社。
(十一)桥巩镇区。
东至桥巩镇中心小学,西至水头村龙头水库路口,南至桥巩派出所,北至桥巩变电站。
(十二)寺山镇区。
东至中心幼儿园,西至镇邮政支局,南至中国南方电网寺山营业厅,北至中国石化加油站。
(十三)三五镇区。
东至三五卫生院附近,西至三五中学,南至老甘蔗站,北至三五道班附近。
(十四)石牙镇区。
东至石牙镇二中,西至石牙村近街路口,南至党村屯源塘,北至旧养老院。
(十五)陶邓镇区。
东至东南村到祥村路口,西至桥宇桥,南至东南砖厂,北至陶邓三洲河。
(十六)其他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划分
(一)一级地段。
一级地段主要分布在来宾市建成区中心区。级别边界东起合山路,南至来宾四小、红水河北岸,西至迎宾路、裕达国际酒店、瑞中花园,北至翠屏路,并沿维林大道、古三路、柳来路至新兴路。
(二)二级地段。
二级地段分布在一级地外围区域,包括两个片区。
1.红水河北面:级别边界东起来宾站铁路线,南至来合铁路线与红水河交汇处,西自华侨纵七路,沿红水河(支流)、华侨横五路、华侨大道至来合铁路线,北至来合铁路线。
2.红水河南面:级别边界东起红水河,南至冶金路,并沿冶金路、大桥路、开发路(规划)、兴宾南路、长梅路、长梅路(规划)、高速路、城南横二路、城南纵六路、祥宾路至红水河,西至红水河,北至红水河。
(三)三级地段。
三级地段分布在二级地外围区域,包括两个片区。
1.红水河北面:级别边界东起城际铁路线,南至红水河北岸,西至西E路(规划路),并沿西A路(包含金龟岛)至之江路(含来宾党校),北至来华北路,并沿桂海高速公路至铁北路。
2.红水河南面:级别边界东起红水河西岸,南至金海公园,西至桂海高速公路,并沿桂海高速公路至长梅路(规划路段),北至红水河南岸。
(四)四级地段。
四级地段分布在三级地外围区域,包括两个片区。
1.红水河北面:级别边界东起城际规划铁路线,南至红水河北岸,西至西一路,并沿范围边界至北环路,北至范围边界(北环路、城北大道)。
2.红水河南面:级别边界东至红水河南岸、铁路线,南至天然桥路(规划路段),西面红水河西岸,北至长梅路(规划路段)。
(五)五级地段。
除一、二、三、四级地段之外的来宾市城区。
(六)六级地段。
各建制镇区、其他工矿区。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一)一级地段年税额为7元/平方米。
(二)二级地段年税额为5元/平方米。
(三)三级地段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四)四级地段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
(五)五级地段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六)六级地段年税额为1元/平方米。
四、其他事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对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
(二)城厢镇区、大湾镇区、蒙村镇区、桥巩镇区、寺山镇区、三五镇区、石牙镇区、陶邓镇区等新建制镇镇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5年期满后即恢复征收房产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来政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