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要求,按照总局“统筹、分级负责、内部衔接顺畅、外部运转统一”的总体要求,特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挂牌后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税务机构改革挂牌工作的通知》(税总办[2018]9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税务机构在公文中称谓问题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8]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新税务机构组建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和新税务机构对外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就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是切实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相关工作,确保机构平稳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四、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办公室起草了本公告,并由法规部门审查,各部门会签。
五、施行日期说明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本公告于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省、市、县新税务机构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地开展,明确机构改革后的有关税务事项。
二、关于挂牌后事项
明确了机构改革成立时间、按新机构改革名称开展工作。
三、关于印章事项
原崇左市国家税务局、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崇左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崇左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印章,原崇左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原崇左市国家税务局、崇左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关于“统一办理”事项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税务资料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崇左市国家税务局、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崇左市国家税务局、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明确了税务检查证件合法性。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