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崇地税发〔2010〕9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崇地税发〔2010〕9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崇地税发〔2010〕9号文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起草内容说明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原《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崇地税发〔2010〕9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崇地税发〔2010〕9号文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