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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江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公告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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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对江州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3〕21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崇左市对江州区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崇财预〔2013〕107号),现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江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公告如下:

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和范围

(一)在崇左市城市规划区内中直、区直和市直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中直、区直和市直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关于界定市直属纳税单位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崇财预〔2013〕108号和《关于界定新增市直属纳税单位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崇财预〔2014〕83号)为准。

(二)在崇左市城市规划区内,友谊大道加油站往南方向、崇左市环城快速环道崇左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往南方向、崇左市龙峡山风景区往南方向范围内落户的新办企业、投资项目。

(三)在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内落户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江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和范围

(一)江州区直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二)个体工商户。

(三)在崇左市城市规划区内,友谊大道加油站往北方向、崇左市环城快速环道崇左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往北方向、崇左市龙峡山风景区往北方向范围内落户的新办企业、投资项目。

(四)崇左市城市规划区外、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外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五)市局办税服务厅门征临时代开发票管理。

三、其他

(一)原《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江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崇地税发〔2006〕113号)停止执行。

(二)对管辖对象有争议的,通过定期联席会议(每季终后10天内召开)协商解决,一经协商确定管辖对象,年内不做调整。

(三)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上述税收征管权限和范围的划分如有变动,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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