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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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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崇左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3.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08年4月11日

崇地税发〔2008〕31号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2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2年7月11日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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