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崇左市城区、江州区各镇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每年3月份缴纳上半年税款,每年9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
三、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数额较大且缴纳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分季申报缴纳,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