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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崇地税发〔2008〕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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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自2019年9月27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州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崇左市城区、江州区各镇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每年3月份缴纳上半年税款,每年9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

三、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数额较大且缴纳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分季申报缴纳,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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