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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西所属地市崇左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桂政函〔2018〕160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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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调整你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

(一)城区一级土地7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5 元/平方米、三级土地3.5 元/平方米、四级土地2.5 元/平方米。

(二)城市工业区新区(中泰产业园)1 元/平方米。

(三)新和镇和驮卢镇一级土地3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2 元/平方米。左州镇、那隆镇、江州镇和濑湍镇一级土地2.5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5 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自2018 年1月1 日起执行。

二、请你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2018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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