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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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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有关“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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