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全面施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征管实际,对我省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确定。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考虑到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的范围广、发生频次高,按季申报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负担,同时又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财产和行为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因此规定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按季进行纳税申报。而对纳税人偶尔书立的应税合同,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规定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考虑到大部分纳税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频次不高,规定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便于纳税人及时完成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对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纳税人则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动较少,因此明确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纳税。
(四)对境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期限主要以境内是否存在代理人为区分。对境内有代理人的,其纳税期限与代理人的纳税期限一致,方便代理人在完成纳税申报时一并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境内无代理人的,规定为按次申报,便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