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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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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市,统筹区域内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标准的,按市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9〕12号)中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计发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爱。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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