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延吉市、图们市林业局: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现颁布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请认真执行。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本通知规定的补偿费标准区间内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并于2022年6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报送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地若对已备案的执行标准调整,请务必在本通知规定的区间内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执行标准重新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