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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发〔2008〕1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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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第二条第(二)点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分摊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具体事宜由设区市地税局明确”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经 2008年6月9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办法明确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分配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 其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配办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

(一)计算层高系数

在纳税人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其他商品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各自层高系数。

(二)计算总层高系数面积

∑层高系数面积= ∑不同类型商品层高系数×可售面积

(三)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在不同类型商品中分摊

不同类型商品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 ∑层高系数面积]×(不同类型商品层高系数×已售面积)

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配办法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三)转让环节各项税费按实计算。

(四)加计20%扣除仍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扣除凭证问题

纳税人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四、税款计算问题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额计算公式仍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以前已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不作调整。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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