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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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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二手车交易征收税(费)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二手车交易税(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二手车交易活动委托代征税(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人及代征范围

代征人: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主体。

代征范围: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上均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

二、委托代征税(费)种及税(费)率

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委托代征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上均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自然人免征增值税。

销售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10%。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

个人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汽车的收入额减除购车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

印花税按交易双方所签订的二手车购销合同金额的0.3‰税率代征。

三、本通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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