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7号),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实行按月分期缴纳,其余纳税人实行按季分期缴纳。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