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年缴纳,税收双定户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实行按月分期缴纳,其余纳税人实行按季分期缴纳。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5年4月起施行。
特此公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