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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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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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