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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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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各县区可在省局已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确定征收比例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比例,对未确定比例范围的县区,可适用市局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具体见下表: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行    业

计税依据

省局核定比例(%)

漳州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总额

50-80

60

 

商业批发或

以批发为主

60-80

70

 

商业零售

30-70

购进50

 

外贸

80-100

100

 

房地产开发业

80-100

100

 

其他

20-100

建安按成本材料费60或收入30

 

5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90

80

 

印刷、广告业

70-80

80

 

修理、修缮业

40-50

50

 

测绘、测试业

50-60

50

 

建筑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收取费用

80-100

100

 

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承包金额

80-100

100

 

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

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租赁金额

100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费用

70-100

8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费用

80-100

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00

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100

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

100

100

 

 

注:

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4.企业出口产品和购进进口货物(含原材料、商品及其他货物)核定购销合同印花税适用于外贸行业核定比例。

 

 

 

二、窗口开票征收印花税问题

纳税人要求在窗口开具票据,能提供相关合同的,可按合同适用税目税率依实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提供有效合同的,可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具体征收比例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中规定的计税依据核定上限比例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漳地税政二〔2005〕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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