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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关于在三明市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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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三明市区存量房交易(即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明政办〔2013〕101号),决定在三明市区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对三明市区内存量房交易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确定计税价格征收各税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三明市区交易的存量房。交易包括销售、赠予、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形式;存量房包括单元住宅(成套住宅)、储存间、自建独立住宅(自建房)、商业用房(商铺)、写字(办公)楼、别墅、车库、车位八类房产性质。其它类型房产暂不列入系统评估。

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模式

由税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受理。交易房产不属于免税的,由受理窗口办理涉税事项并出具《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交易房产涉及免税的,经税务机关根据审批流程及税收政策规定审批后,由受理窗口通知房产交易人到办税服务受理窗口办理涉税事项并出具房屋权属转移证明。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按合同交易价确定。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大于等于评估计税价值的,或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评估计税价值且有正当理由的,以合同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按评估计税价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评估计税价值,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的,以评估计税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明市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明市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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