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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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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三明市区实际情况,设定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现予公告。

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行业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备注

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总额

50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60

 

商业零售

30

 

外贸

80

 

房地产开发业

100

 

其他

20-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100

 

印刷、广告业

 

修理、修缮业

 

测绘、测试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收取费用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承包金额

100

 

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租赁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费用

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费用

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

100

 

 

注:

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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