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旧房转让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明确:(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计征方法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