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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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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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