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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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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重新进行梳理,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

一、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3.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4.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1.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中的“不经常”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上述情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除自然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三)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发布之前,暂按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纳税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基本规范

1.受理流程

纳税人提交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内容完整并符合填列要求,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录入相关信息,当场登记。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纳税人提交填写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表“情况说明”栏应包括如下内容:本人作为XX企业(纳税人名称)的代理人,已经知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现XX企业(纳税人名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此处具体写明符合上述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由于XX原因(具体写明原因,如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等),自愿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提交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提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

(5)纳税人对提供材料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2.办理时限要求

(1)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提交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

(3)逾期仍不办理的,自《税务事项通知书》中规定最后办理时限所属月份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生效日期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4.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6.本办理规范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8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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