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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西气东输、关闭煤矿补偿金涉税政策的答复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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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气东输、关闭煤矿补偿金涉税政策的请示》(永地税发〔2017〕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西气东输补偿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除税法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以外,均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意你局意见,纳税人取得西气东输补偿金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当计入取得当年的收入总额,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闭淘汰煤矿补偿金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意你局意见,对账证不健全、取得补偿金收入和补偿金发生的支出无法进行单独核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关闭淘汰煤矿补偿金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依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岩地税函〔2009〕27号)等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账证不健全、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补偿金收入,按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关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气东输、关闭煤矿补偿金涉税政策的答复》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永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气东输、关闭煤矿补偿金涉税政策的请示》(永地税发〔2017〕75号)进行答复。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八)《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九)《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岩地税函〔2009〕27号)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7年11月7日,永定区地方税务局向龙岩市地方税务局请示西气东输、关闭煤矿补偿金涉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等文件规定对请示进行答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起草过程

该答复由龙岩市局税政二科草拟,征求市局相关科室意见,并经市局法规审查,最终确定《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气东输、关闭煤矿补偿金涉税政策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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